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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
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新规定正式实行
    日前,我市转发了《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〈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(暂行)〉的通知》,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要求。
      文件针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等各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。在明确了该种财政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、代收、分摊费用和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的同时,也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,其收入属于应税收入,应当依法使用发票,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:(1)信息咨询、技术咨询、技术开发、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;(2)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,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、会议的收费;(3)组织短期出国培训,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;(4)组织展览、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;(5)创办刊物、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;(6)开展演出活动,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;(7)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。
      该文件的出台,有利于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,加强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财务监督管理,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,制止乱收费、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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